一、行政许可事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3、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1、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建立;
2、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3、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4、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完整正确;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齐全;
8、《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齐全;
五、许可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另外需要专家评审25个工作日,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1、业务流程图如下:
办理
办理人在5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
|
专家考核
2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后向办理人报送考核材料。
|
|
审核
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材料及结果。
|
|
审定
局领导5日内审定
|
|
制证
办理人5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2、具体程序规则:
(1)办理人5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2)专家评审25个工作日,审后向办理人报送考核材料。
(3)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材料及结果。
(4)局领导5日内审定。
(5)办理人5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并交受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