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为:
1、房屋和建筑物。指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检测仪器设备、教学仪器等。
3、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资料。指行政事业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含音像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五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三、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有计划的实行固定资产投资。
四、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经过政府采购。
五、凡列入国家规定专项控制商品目录的,需经各地 “控办”批准。
六、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即: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层层落实,专人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由单位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外)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七、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存数和账面数是否相符,及时按规定调整账户;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是否正常,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八、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由于技术改进的无形磨损,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九、固定资产报废,应取得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的鉴定确认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盘亏、毁损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
十、固定资产转让,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闲置或不适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的转让按照《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年中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年终进行清点,以确保固定资产良好使用。
十二、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工作盘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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